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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五条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等
作者:本刊记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01 【字体:
※巴州区法院五条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
  一是支持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诉讼。该院规定庭审前,人民陪审员应当查阅卷宗材料,与法官一道踏勘现场、调查取证;庭审中,根据合议庭分工,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庭审后,应当参加合议庭评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人民陪审员与审判长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邀请有异议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二是委托人民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或当事人同意调解(和解)的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委托人民陪审员独立开展调解工作。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规范管理。该院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完善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考核、奖惩各类规章制度,并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实行与正式法官同等待遇、同等考核、同等奖惩,使人民陪审员真正融入法院工作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四是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激励机制。该院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办公室,在全体人民陪审员中推行主任一名,根据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理案件数、调解数、实际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工作纪律等,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活动,对优秀人民陪审员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个别不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报请人大常委会免职。五是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和物质保障。院里专门划出办公室,供人民陪审员办公办案。解决专项经费,由人民陪审员自主办理刊物,内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积极向上汇报,适当增加陪审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 (巴州区法院)
※通江法院“解四难巡回法庭”工作六到位取得较好成效
  今年来,通江法院围绕全县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积极探索提供司法保障服务的措施和途径,专门组建“解四难巡回法庭”,并在工作中做到六到位,取得较好成效。半年来,该庭共受理各类案件109件,涉及“四难”案件67件,已结65件,结案率达97%,其中调解结案50件,占结案总数的76.9%;参与诉讼外行政部门调解案件10起,且无一例转为诉讼案件。
该院一是法律宣传到位。巡回法庭利用宣传车分别巡回在全县的四十多个乡、镇,广泛宣传解决涉“四难”案件的精神以及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分别向各乡(镇)、村发送宣传资料1000余份,同时,制作相关电视宣传片在县电视台和各个区镇电视台播放,使全县广大群众在短期内了解“解四难巡回法庭”的职能作用。二是征求意见到位。巡回法庭每到一个乡、镇,首先主动到当地党委征求意见和建议,针对各个乡镇的实际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同时,不定时到相关单位进行走访,了解情况。三是咨询答疑到位。巡回法庭对群众咨询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了解的疑惑案件,由法庭成员向其讲解,进行诉讼释明,对弱势群体当事人主动告知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等,对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其指明救济途径。四是方便诉讼到位。巡回法庭受理的“四难”案件,坚持由审判人员到现场进行就地审理,既达到了审执一案、教育一遍的效果,又减少了当事人到法院出庭所开支车旅费、生活费等费用,切实做到诉讼便民、利民。五是纠纷调解到位。巡回法庭受理的“四难”案件,除主动到现场进行调处外,还特邀当地村委、乡(镇)人民政府的治安员参与,充分利用当地人力资源,多方式、多渠道进行调解,对审判人员做说服工作无效的,与乡、村干部一起进行说服劝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六是快审快结到位。巡回法庭受理的“四难”案件,坚持首先用最简捷的方式、最快的速度进行调解处理,尽力达到调解结案。对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即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届满就开庭,闭庭后十日内制作好判决书并送达给当事人,确保快审快结。(通江法院)
※平昌法院四项措施预防执行积案
  今年来,平昌法院通过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克服执行不作为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执行积案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64件,执结120件,执结率为73.2%,其中和解执行94件,和解执结率为78.3%。
该院一是健全岗位目标考核机制。出台《部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执行人员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细则》,明确执行员的办案数量,并分解到月,同时对办案情况做到“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季度一检查、半年一小结、全年总考评”。将执行员数量、质量、执结率、和解率、标的额到位率、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和涉诉信访等情况全面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年终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与考核奖惩、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等紧密挂钩,激发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严格执行期限管理机制。要求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和该院制定的《关于中止、延长执行期限及超执行期限案件的管理规定》办理案件,牢固树立办案期限意识,严格按法定和规定期限送达法律文书及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由分管院长行使审限延长审批权限,严格案件延长期限审批程序;实行执行局长、执行庭长逐级负责制,加强执行期限的监督制约,防止发生消极执行和懈怠执行问题。三是推行易人执行机制。对由于执行人员的主观原因或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换由其他执行人员或执行大队执行,穷尽执行措施,防止人为产生“执行难”案件,确保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四是强化案件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及时将新收案件、执行日志、执行结案等录入系统,向全社会公开。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每位执行员公开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理由、执行情况,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执行风险及时告知当事人,保障和增强当事人的知情权,对未执结案件的案由、案号、当事人姓名及承办人姓名公布上墙,既对干警有警示激励作用,又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平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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