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府办函[2007]19号《关于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精神,全市从4月1日起,严格执行《收费公路条例》,对享有“免费通行”资格的车辆取消其“特权”通行。
此次清理整顿将严格执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除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交通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地区作业的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我省及与我省互通绿色通道省(市)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外,其余任何车辆不得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通知》规定,不属于减免对象的单位和部门不得申请减免车辆通行费,同时取消全市所有非营运车辆包缴业务,对司法机关非制式警车(专段牌),从2007年7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对有明显标志的医院专用救护车(卫生部门安装救护警灯的工作车除外),可以实行年票制。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监察、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认真开展清理整顿车辆通行费征收秩序专项活动,对违规减免或拒绝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及各种逃费车辆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并予以查处。公安机关对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过收费站、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此次清理整顿车辆通行费征收秩序专项活动将作为当前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将采取名查暗访等形式,对通行费征收秩序进行督查,以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创造我市良好的通行费征收秩序。 |